我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适用之更高级人民法院之天命(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上发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抗力形成的,造成不符合贸易风险的深刻变化,对合同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未能实现合同目标,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在恳求人民法院变动或者解除合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根据联系案件的现实情书,决定是否可以变动或者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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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适用之更高级人民法院之天命(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上发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抗力形成的,造成不符合贸易风险的深刻变化,对合同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未能实现合同目标,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在恳求人民法院变动或者解除合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根据联系案件的现实情书,决定是否可以变动或者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