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认定损害名望权行为的根据。损害名望权,次要表示为欺侮和离间两种体例,欺侮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体例公开欺侮别人,损害别人的人格威严。欺侮行为的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
(1)在主看上侵权人是有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损害别人名望、人格。假设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别人名望、人格的话,并不是有意欺侮的,不构成欺侮行为。
(2)在客看上侵权人施行了引起别人精神痛苦和耻辱的言辞或行为。
(3)欺侮行为必需具有公开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可以使浩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体例停止欺侮。
(4)欺侮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欺侮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
2、能够要求侵权人末行侵权行为。
公开赔礼报歉,公开消弭侵权行为所形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望,也可要求侵权人补偿缺失。假设侵权人对公民的恳求不予理会,公民能够向法院诉讼。根据《民法公则》第120条的规定,当公民的名望权遭到损害时,受害人有官僚求停行损害、恢复名望、消弭影响、赔礼报歉,并能够要求补偿缺失。
3、进犯公民的名望权的补偿。以书面、口头等形式鼓吹别人隐私,或者伪造事实公开丑化别人人格,以及用欺侮、离间等体例损害别人名望,形成必然影响的,是损害公民名望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公则》第190条的规定,受害人当名望权遭到进犯时,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摘取以下庇护办法:
(1)停行损害。
(2)恢复名望,消弭影响。
(3)赔礼报歉。
(4)补偿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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