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近亲属能够向人民法院告状恳求补偿精神损害。法令根据《民法公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望权,公民的人格威严受法令庇护,制止用欺侮、离间等体例损害公民、法人的名望。《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阐明》第三条天然人灭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告状恳求补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别人以欺侮、离间、贬损、丑化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体例,损害死者姓名、肖像、名望、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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