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望权是指为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就其本身属性和特征所表示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允评判的权力。《民法公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有名望权,公民的人格威严受法令庇护,制止用欺侮、诽镑等体例损害公民的名望。公民的名望是人格的一部门,是社会对其有关道德、才气、程度、做风、形象等的总括性评判,每个公民都有本身的名望和人格威严,即便是遭到法令造裁的立功分子也同样有本身的名望和人格威严,也不克不及遭到欺侮。
名望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名望权做为一项民事法令权力,是由法令规定并受法令庇护的。二是人身专有性。名望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与公民或法人的人身不成别离,离幵特定的人身就无所谓名望权的损害。三是与财富相联系关系性。名望权自己不是财富,没有间接的财富内容,但名望权间接关系到公民或法人其他民事权力的获得,由此影响到公民、法人的财富得失。
同时,因为名望受损害,公民的社会评判降低,就会影响其被雇用、晋级、提职等,那也不成制止给受害人带来经济缺失。因而,它与财富是密切相关的。进犯公民名望权的行为体例次要有三种。一是鼓吹别人隐私。隐私是指公民小我不肯公开的小我生活奥秘。凡以书面、口头形式鼓吹别人隐私并形成必然影响的行为属于进犯名望权的行为。
二是欺侮。欺侮是指行为人用丑恶的言论或行为对别人停止不胜进耳的辱骂或不胜进目标侮辱,公开贬低别人人格的行为。三是诽镑。即指行为人以伪造事实、有意漫衍蜚语蜚语等体例来损害别人声誉的行为。无论是鼓吹别人隐私,仍是欺侮、诽镑别人名望的行为人均要承担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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