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收集诈骗共犯若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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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功集团是电信收集诈骗案件的根本形态,一般根据骗术分组,如快递营业组、“政法”营业组等。各组人员是对本组的立功数额承担责任仍是对整个立功集团承担责任,那涉及到配合立功的根本理论问题。

1。“部门实行全数责任”原理。“部门实行全数责任”是正犯的回责原理,在配合正犯的场所,各正犯的行为在客看上彼此操纵、彼此填补,使本身的行为与其别人的行为一体招致告终果的发作。

  因而,即便只分管了一部门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全数成果承担正犯的责任。该原理适用的前提是分清正犯和共犯。我国刑法理论根据配合立功人的地位和感化分为主犯、从犯,并没有从正犯和共犯的角度来区分。那种短处在电信收集诈骗立功中得以表现。

根据“部门实行全数责任”的要求,只如果正犯,就应当对配合立功的全数后果负责。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关于打点电信收集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定见》)规定,“多人配合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施行的全数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动手施行诈骗行为起头起算。

  ”从动手施行诈骗行为起头起算,就是强调正犯;对团伙施行的全数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就是强调“部门实行全数责任”。但是,《定见》根据刑法第26条的精神,还规定“对立功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批示的全数立功惩罚”。假设把该规定理解为分组负责,显然是不公允的。

  因为通俗配合立功参与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施行的全数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而做为更为严峻的集团立功却只是分组负责。因而,笔者认为,该规定的“参与的或者组织、批示的全数立功”应当理解为整个立功集团的全数立功,分组只是分工差别,各组之间彼此感化构成一个整体,只要可以认定为正犯,就应当根据“部门实行全数责任”的要求对整个立功集团的全数立功行为负责。

  可见,若何认定正犯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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