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徐州市古树名木庇护治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古树名木庇护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庇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治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绿化治理条例》的规定,连系本市现实,造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庇护和治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此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贵重、稀有、具有汗青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部分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治理部分(以下简称园林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庇护治理和组织养护工做。 第四条市园林部分应当根据国度同一原则,对全市古树名木停止查询拜访判定、定级编号、注销造册、成立档案。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部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设立标记、规定庇护范畴、确定养护责任者;按期查抄古树名木的生长、养护情状,并对古树名木的养护停止手艺批示。
对长势濒危的提出夺救办法,对确需迁徙的提出庇护办法并监视施行。 县(市)、贾汪区园林部分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庇护治理办法及相关情状向市园林部分存案。 第五条古树名木应当标明树种、学名、科属、树龄、级别以及养护单元或者责任人;有特殊汗青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还应当在古树名木生长处树立阐明牌做介绍。
第六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造。每一株古树名木都必需按下列规定明白养护责任单元或者责任人。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由所在的园林养护单元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林地、光景名胜区的,由林地、光景名胜区治理单元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机关、队伍、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元的,由所在单元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畴内的,由所在的铁路、公路、河道治理单元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民小区的,由所在的街道处事处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居民天井的,由该居民负责养护; (七)其他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保存地的单元或者小我负责养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元或者责任人应当根据市园林部分造定的古树名木养护治理手艺标准,管护好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虚弱,养护责任单元或者小我应当立即陈述园林部分,需要时,根据园林部分的要求停止夺救、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其权属所有者承担。
夺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园林部分应当赐与恰当补助;园林部分应当对古树名木按期洒药灭虫。 第八条古树名木所有权人对该古树名木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负有庇护、养护义务。 第九条已灭亡的古树名木,必需经园林部分确认,并经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对其处置。
县(市)、贾汪区园林部分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灭亡的情状陈述市园林部分。 第十条制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一)就树盖房、围圈树木或者操纵树木做支持物; (二)在树体上刻划、张贴、缠绕绳索、悬挂物品; (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摘摘果实和种籽; (四)在树干外缘五米范畴内堆积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兴建建筑物或者修建物; (五)私行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因建立等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在移植树木手艺原则容许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生长在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生长在市区外的,由生长地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批准;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由生长地的县(市)、区园林部分审查提出定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应当根据规定向上级园林部分存案。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立单元应当根据园林部分的要求造定躲避和庇护办法,报园林部分批准前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庇护办法与其他文物庇护办法相矛盾的,由市园林部分和市文物治理部分配合造定庇护办法。
第十三条任何单元和小我都有庇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庇护古树名木功效显著的单元和小我,赐与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部分根据以下规定予以惩罚: (一)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元或者小我未根据市古树名木治理手艺标准施行养护的,责令其期限纠正。
过期不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背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行损害,期限纠正,并处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私行处置灭亡古树名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私行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违背本办法规定以致古树名木灭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形成古树名木损伤、灭亡的,园林部分除依法惩罚外,还应责令责任者根据规定原则补偿缺失。 第十五条毁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标记,应当赐与治安惩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惩罚治理条例》停止惩罚;构成立功的,由司法机关追查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园林部分及其工做人员因玩忽职守形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灭亡的,由有权部分根据规定赐与主管指导人和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构成立功的,由司法机关追查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平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过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惩罚决定的园林部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逼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处所律例) 北京市古树名木庇护治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庇护治理,庇护古都风貌,根据本市现实情状,造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贵重、稀有的树木和具有汗青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根据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庇护治理工做。
第四条本市鼓舞单元和小我帮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功效显著的单元或者小我赐与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元和小我都有庇护古树名木及其从属设备的义务,对损伤、毁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庇护的科学研究,妥帖利用科学研究功效,普及庇护常识,进步庇护和治理程度。 第八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停止查询拜访注销、判定分级、成立档案、设立标记。造定庇护办法、确定管护责任者。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状停止查抄;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夺救办法,并监视施行。 第九条国度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队伍、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公园、光景名胜区和坛庙寺院用地范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元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治理范畴内的古树名木,别离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分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治理单元管护; (四)生长在栖身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治理部分或者街道处事处指定专人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地盘上的古树名木,由村经济协做社管护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管护。
小我所有的古树名木,由小我管护。 变动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元或者小我,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打点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元或者小我承担;夺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元或者小我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问赐与补助。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元或者小我,应当根据手艺标准养护治理,保障古树名木一般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虚弱,管护责任单元或者小我应当及时陈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并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的要求停止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灭亡,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置。
第十二条制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持物; (三)私行摘摘果实; (四)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修建物; (五)私行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三条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消费、生活设备,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有关单元或者小我期限摘取办法,消弭影响和危害。 第十四条造定城乡建立详尽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四周划出必然的建立掌握地带,庇护古树群的生长情况和风貌。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想和施工、安拆中,应当摘取躲避庇护办法。
躲避庇护办法由建立单元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状确需迁徙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打点移植答应证,根据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立单元承担。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庇护办法与其他文物庇护单元的庇护办法相关时,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和文物行政主管部分配合造定庇护办法。
第十七条违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记和其他从属设备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恢复原貌,补偿缺失,并可处以缺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手艺标准养护治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形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能够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形成灭亡的,每株能够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确认私行处置灭亡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缺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三)形成灭亡的,处以缺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闪处以缺失额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摘取躲避庇护办法的,躲避庇护办法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躲避庇护办法施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有权责令停行施工,形成古树名木损害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私行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处以缺失额:倍至2倍的罚款;形成灭亡的,处以缺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原古树名木庇护范畴不得私行做为建立用地。 第二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有者补偿缺失。
古树名木缺失判定办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造定。 第二十四条砍伐、损坏古树名木,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的工做人员在古树名木的庇护治理工做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缴主管机关赐与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详细利用中的问题,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分负责阐明。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古树名木庇护治理暂行办法》同时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