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进总额-不纳税收进-免税收进-各项扣除-容许填补的以前年度吃亏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类来源获得的收进,为收进总额。包罗:销售货物收进;供给劳务收进;让渡财富收进;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钱收进;租金收进;特许权利用费收进;承受捐赠收进;其他收进。
2。收进总额中的不纳税收进包罗:财务拨款;依法收取并纳进财务治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纳税收进。
3。企业的免税收进包罗:国债利钱收进;契合前提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机构、场合有现实联络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契合前提的非营利组织的收进。
4。各项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消费运营过程中发作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营业收入以及其他消耗。
(2)费用,是指企业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发作的销售费用、治理费用和财政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现实发作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容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缺失,是指企业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发作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缺失,让渡财富缺失,呆账缺失,坏账缺失,天然灾害等不成抗力因素形成的缺失以及其他缺失。
(5)其他收入,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缺失外,企业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发作的与消费运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收入。
5。吃亏,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进总额减除不纳税收进、免税收进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获得发作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合有现实联络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能够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律例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越抵免限额的部门,能够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第年度抵免限额抵免昔时应抵税额后的余额停止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