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的以旧换新营业是以销售新货的全数收进确认收进,例如: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做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其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以旧换新:借:现金800库存商品15200贷:商品销售收进15883.7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4。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现实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1)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做价记账
库存现金——现实收取的含税价格
贷:主营营业收进——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现实收取的不含税价格×17%
(2)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现实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现实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
纳税人摘取以旧换新体例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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