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登时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许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许诺。一般来说,许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许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差别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摘用的抵达主义。
其二是英美等国所摘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体例交换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达的做出,现实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霎时抵达,是以许诺的意思表达在发送和抵达之间有必然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而,edi交易中的许诺生效问题不该摘取送信主义,而应当摘取抵达主义。
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令应当规定,供给办事器的收集办事,应当按期查抄,调校办事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必然时间内保留笔录,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结合国《电子商务示范》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营业地点视其为发出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工做地点,应以对根底交易具有密切联络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根底交易,则以次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栖身地为准。”因而,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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