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纠正;过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逼其履行兵役义务,并能够处以罚款:
(一)回绝、遁藏兵役注销和体格查抄的;
(二)应征公民回绝、遁藏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回绝、遁藏参与军事操练和施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纠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登科为国度公事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0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纠正;过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逼其履行兵役义务,并能够处以罚款:
(一)回绝、遁藏兵役注销和体格查抄的;
(二)应征公民回绝、遁藏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回绝、遁藏参与军事操练和施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纠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登科为国度公事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