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是完全实行限制继续的原则,了偿死者遗留的债务,一律只以积极遗产的现实价值为限。例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就规定:"承受继续的继续人,在转回他所有的遗产的现实价值限度内,对被继续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可由继续人在法按时间内依法定法式主张实行限制继续,或舍弃继续,不然,即实行无限继续。
无限继续,或称为包罗继续,即无前提地继受被继续人财富上的地位,既继续全数积极遗产,又承受全数消极遗产,无限造地了债死者遗留的债务。现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得被无前提承受或以有限责任继续体例承受。"并规定,继续人如欲获得有限责任继续的资格者,应在法按期限内向继续起头地的民事法院提出声明,并提出忠实而切当的遗产清册,始生效劳。
然后才气按限制继续原则停止继续。但摘取那种办法的列国,一般同时规定有限造办法。例如《法国民法典》就规定:"继续人如为犯有隐匿遗产、或有意并歹意地不将某些遗产记进遗产清册的过失者,丧失有限责任继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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