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续人灭亡时遗留的小我所有财富和法令规定能够继续的其他财富权益。包罗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小我享有的财物和能够继续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做权中的财富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小我债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畴次要是生活材料,也包罗法令容许小我所有的消费材料。
世界列国民法确定遗产的范畴和价值,都是从继续起头时,即被继续人灭亡或宣告灭亡(见失踪和灭亡宣告)那一法令事实发作的时间确定的。在中国,一般,在继续起头地点(即灭亡人最初的住所或次要财富所在地)的继续人,负责通知不在继续地点的其他继续人和遗赠受赠人和遗嘱施行人关于被继续人灭亡的事实;保留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私行处置、隐匿和侵吞。
假设在继续人中无人晓得被继续人灭亡,或虽有继续人晓得但该继续人无行为才能又无法定代办署理人停止通知和治理的 ,则应由被继续人生前所在单元或栖身地下层组织或公证机关负责通知和保管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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