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配合生活的;
(2)有抚育前提不尽抚育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安康生长无倒霉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动生活情况对子女安康生长明显倒霉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倒霉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配合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前提根本不异,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配合生活,但子女零丁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合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而且有才能搀扶帮助子女赐顾帮衬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做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前提予以考虑。
5、父母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作争论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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