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 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契合量量要求的,买受人能够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照诚恳信誉原则。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契合量量要求的,买 受人能够按照本法第一百一零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量量不契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仍不克不及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量以及缺失 的大小,能够合理抉择要求对方承担补缀、改换、重做、退货、减 少价款或者酬劳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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