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关于印发〈企业产物成本核算轨制(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造造企业应当根据产物的消费特征和治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 成本。造造企业能够抉择原素材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素材扣除法、落成 百分比法等办法,安妥地确定落成产物和在产物的现实成本,并将落成人库产物的产物成 本结转至库存产物科目;在产物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物期初期末数量变更不大的,可 以不计算在产物成本。
造造企业产废品和在产物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消费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 算期。根据上述规定,批次产物对应的造形成本,应在每个核算期末在落成产物和在产物之间分配结转,不做为落成产物治理的残次品凡是不做为分配对象,合理数量内的残次品应承担的成本应一并做为造形成本在落成产物和在产物之间分配结转,而不克不及滞留到“消费成本”科目。
做为废品处置的残次品,与企业处置废脚料类似,贷记“其他营业收人”及“应交税费”科目,可能没有响应成本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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