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按“日”计算违约金,若何计算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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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综合权衡现实丧失、合同履约等情况对合同两边约定的违约金停止恰当调整。

2.以“日”为单元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别离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更高法民申60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原舒城县疆土资本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方贤荣,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舒城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手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家根,该公司总司理。

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葛德生,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郭明,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与被申请人舒城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建立用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末13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讯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查,现已审查末结。

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判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过期付出款项违约金属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令错误。(一)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与中豪公司之间签定的《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系两边在平等协商之下做出的实在意思暗示,不违背法令规定,应当得到撑持。(二)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与中豪公司之间签定的出让合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标准国有地盘利用权出让出入办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条第二项出具的范本,该违约金约定在全国范畴内适用,且有先前判例予以撑持。二审讯决肆意调整国务院文件确定的违约金比例,使中豪公司通过迟延缴纳出让金的体例获得了巨额利益,不只会侵扰地盘出让办理次序,并且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三)(2018)更高法民再303号民事判决撑持了1‰的违约金。(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豪公司过期缴纳地盘出让金的行为使疆土资本局地盘储蓄中心资金严重而需向银行告贷,该融资费用远高于二审讯决所调整的利钱。(五)2015年10月1日前违约金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中豪公司分期分批付出出让金具有持续性,其最初一次付出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最初一次付款至舒城县天然资本与规划局告状主张违约金的期间并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中豪公司辩论称,(一)人民法院有权对案涉《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停止调整。本案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定的民事合同,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有权对过火高于现实丧失的违约金停止调整。(二)一二审讯决对案涉《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出让合同》违约金的调整幅度公允合理。《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形成丧失时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火高于形成的丧失。”一审法院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调整本案的违约金,足以填补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的丧失。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在再审申请中援引的(2018)更高法民再303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不具有指点性。起首,该案并不是指点性案例。其次,此案中之所以未调整违约金是因为玛吉阿米公司曾许诺愿意付出高额违约金。在本案中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在告状前从未向中豪公司主张过违约金,还积极地为中豪公司打点了地盘利用权证。相反本案与(2017)更高法民末308号民事判决类似,该判决不只确认了人民法院对《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1‰的违约金有权停止调整,并且撑持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停止调整。(三)本案约定的违约金是按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跟着违约行为的持续而不竭增长,属于继续性侵权,应当以每个个此外债权即每日的违约金别离适用诉讼时效。本案因为逾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生效时间,因而以2015年10月1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契合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计算规则。(四)付出地盘出让金其实不能招致违约金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点定见》第八条的规定,合同中的违约金条目属于合同中的结算条目,具有独立属性,违约金与合同之债是两个独立的债权,两者应当适用差别的诉讼时效,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主张中豪公司付出地盘出让金的行为招致违约金诉讼时效中断不克不及成立。综上,恳求驳回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期间,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向本院提交《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机构变革的施行定见》(舒发﹝2019﹞6号),证明原舒城县疆土资本局颠末机构变革,原有职责及权力义务由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承袭,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理由和中豪公司的辩论定见,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为:一、一二审讯决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能否安妥;二、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主张2015年10月1日前的违约金能否超越诉讼时效。

一、关于一二审讯决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能否安妥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丧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削减。”《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恳求予以恰当削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现实丧失为根底,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水平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允原则和诚笃信誉原则予以权衡,并做出判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形成丧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的过火高于形成的丧失。”由此可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综合权衡现实丧失、合同履约等情况对合同两边约定的违约金停止恰当调整。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提交的(2018)更高法民再303号民事判决涉及的案件事实与本案事实其实不不异,不克不及参照适用于本案。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主张人民法院无权对违约金停止调整的申请理由没有法令根据,不克不及成立。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亦未供给充实证据证明其因中豪公司未定期付出地盘出让金遭受的现实丧失高于一二审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综上,一二审讯决将违约金数额调减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并没有不妥,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的相关申请理由不克不及成立。

二、关于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主张2015年10月1日前的违约金能否超越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体例为“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付出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以“日”为单元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别离计算。故一二审讯决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轨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因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未及时主张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没有不妥。舒城县天然资本与规划局的相关申请理由不克不及成立。

综上,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舒城县天然资本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墨 燕

审 判 员  李相波

审 判 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陈其庆

书 记 员 王康桥

来源:民事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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