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纠纷类
(1)成婚证或婚姻注销机关的证明;
(2)没有注销成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整书、判决书或有关部分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两边为现役军人的,供给所在队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出缺陷、患有性病、神经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立功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豪情的事实根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情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恳求抚育子女的有利前提或其他前提的证明;
(13)恳求给付抚育费数额的根据(两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富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富性量(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富)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富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量(婚前、婚后、男女一地契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生齿、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病院关于被继承人灭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灭亡日期的户籍材料或宣告灭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次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品种、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灌音或求助紧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质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构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供给收养、出生证明、构成抚育关系的证明质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本身尽了次要奉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育的缺乏劳动才能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育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病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整书、判决书或婚姻注销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情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进修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4、变动子女抚育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整书或婚姻注销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倒霉前提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定见;
(5)其他证据。
5、奉养纠纷案件
(1)被奉养人的身体、经济、栖身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奉养人的奉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栖身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告贷协议或欠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两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告贷用处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付出利钱的证明;
(6)无利钱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过期利钱,或者不按期无息告贷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钱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实在性及了债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补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作的时间、地点、原因的证据;其他部分处置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施行损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遭到损害及危险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判定、有照顾片等);
(4)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分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补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育、抚养、奉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作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8、财富损害补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作的时间、地点、原因的证据;
(2)被告施行损害行为的证据;
(3)财富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富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分的判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富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作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补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办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遭到损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判定、有照顾片等);
(3)因为受害人的过错形成损害的证明;
(4)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形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物量量不合格引起的补偿纠纷案件
(1)产物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物造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物的票据、信誉卡、保修证);
(3)有关部分量量判定证明;
(4)人身、财富遭到损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别人财富、人身定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变乱补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分的责任认定书、调整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遭到危险及危险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判定、伤情品级、有照顾片等);
(3)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分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供给亲属关系证明、被抚养情面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抚养情面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解雇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告状方判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两边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做起行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解雇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轨制惩罚的有关规章轨制;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元付出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需办事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逃索劳动报答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告状方判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两边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做起行日期的证明;
(5)收工人员名单;
(6)收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答详细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庇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告状方判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两边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做起行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判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认可外法律王法公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法律王法公法院离婚判决书(调整书)副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做出判决(调整)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整)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分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供给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做出判决(调整)的外法律王法公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分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供给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做出判决(调整)的外法律王法公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质料
(一)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构成(配合投资建造、翻建、购置、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注销变动(注销、变动注销、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利用、办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两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处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置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置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答应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补葺前房屋量量情况的证明和为补葺房屋收入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 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生齿及能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家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处(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能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置的证据;
(6)房主能否提早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家的证据;
(7)其他证据。
17、告贷合同纠纷
(1)合同(告贷申请书、有关告贷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两边同意修改告贷合同的有关书面质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包管的物资和财富的凭证;
(4)告贷现实用处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钱计算明细;
(8)利钱计算的根据;
(9)其他证据。
18、财富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动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次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让渡、出卖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动用处或增加危险水平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弭不平安因素的合理建议;
(10)因为投保方的成心而发作保险变乱的证明;
(11)发作保险变乱后投保方采纳办法制止扩大丧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作变乱其时现实遭受丧失的证明;
(13)丧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圈外人获得补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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