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根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债权债务归纳综合转移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某婵
被告:刘某
第三人:民生银行龙岗收行
【诉讼恳求】
被告刘某继续履行《协议书》,依法共同原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盛平村新龙岗贸易中心某栋某层某号商铺过户至原告名下,详细事项包罗:
1.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到开发商和房管部分打点涉案某号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
2.被告刘某在获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日内打点某号商铺的登记抵押注销手续;
3.被告刘某在登记某号商铺的抵押注销之日起5日内共同原告打点递件过户手续,并于当日将上述商铺交付予原告;
4.若被告刘某过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代被告向第三人民生银行龙岗收行申请出具结清证明材料以打点登记抵押注销手续,并向法院申请强迫施行曲至商铺过户至原告名下。
【根本案情】
2003年7月18日,被告刘某向深圳市千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岗地产公司”)交纳购置涉案某号商铺的购房款51147元。2003年6月21日,被告又就涉案商铺的抵押贷款向承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此中某号商铺的告贷金额和保险金额为30000元,付出保险费95元。
2003年10月,原告黄某婵(乙方)与被告刘某(甲方)签定《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名下某号商铺所涉以下合同的所有条目让渡给乙方,包罗甲方与千岗地产公司在2003年6月15日签定的深龙网预买字(2003)某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和某号租赁协议、甲方与民生银行龙岗收行在2003年6月23日签定的(2003)深龙岗个房贷字第某号《一手楼宇抵押告贷合同》;甲方必需于楼宇验收后负责代办以乙方签字之房地产证,所需之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须于本协议签定日付清甲方已付所有款项(以已付款的收条为准),包罗该商铺之首期款8331元、保险95元、已供银行贷款1317.84元,合计9743.84元;本协议签定日起至领取乙方签字之房地产证日行的所有权益、责任均属乙方所有,但甲方必需负责代办。上述《协议书》见证报酬李某玑。
2009年5月19日,原告向被告刘某账户存入18750元。随后,被告刘某于2009年5月22日提早还清了涉案某号商铺的银行贷款,第三人民生银行龙岗收行也向其退还了买卖合同、保单、发票等质料原件,并向其出示了登记抵押材料,但该商铺的抵押注销至今尚未登记,也未打点不动产权证。
【案件焦点】
1.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仍是债权债务归纳综合转移合同纠纷。
2.债权债务归纳综合转移能否征得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协议、抵押告贷合同等三份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的同意。
【法院裁判要旨】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将与千岗地产公司、第三人民生银行龙岗收行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协议、告贷合同中的所有条目全数让渡给原告,在商铺验收后,被告负责以原告名义打点房地产权证书,故被告系将其在上述3份合同中享有的所有权力义务归纳综合让渡予原告,即将合同主体变动为原告,本案案由应为债权债务归纳综合转移合同纠纷,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述《协议书》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暗示,内容未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强迫性规定,合法有效,两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以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商铺过户至原告名下,本院认为,起首,《协议书》约定原告应在协议签定之日向被告刘某付出9743.84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克不及的法令后果。其次,合同权力义务的归纳综合让渡须获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被告提早还款以末行与第三人民生银行龙岗收行的告贷合同表白涉案让渡行为并未征得千岗地产公司、第三人民生银行龙岗收行的同意,被告也在庭审中自认其在签定《协议书》后并未咨询千岗地产公司、第三人民生银行龙岗收行的定见。在此情况下,涉案《协议书》其实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前提。再次,即便原告已付清商铺的首期款和银行贷款,但被告所负对应之合同义务是在房屋验收后以原告名义打点房地产证,并不是是先行打点己方名义之房地产证,再行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可就被告未打点原告名义之一手房地产证而主张其承担返还财富、补偿丧失等违约责任,但无合同根据主张被告先以己方名义办证再履行过户义务。综上,关于原告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撑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婵的全数诉讼恳求。
【律师点评】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令关系的性量停止归纳综合后构成的案件名称。
本案因原告对本案所涉及的法令关系的性量做出错误判断,进而围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那一案由主张权力,提出相关诉讼恳求,从而呈现法院驳回原告黄某婵全数诉讼恳求的结局。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
债权债务归纳综合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根据合同享有的权力与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归纳综合转移包罗了债务转移,故也需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原《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行)第88条对此有明白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能够将本身在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一并让渡给第三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55条有不异规定。]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协议书》,未对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协议、抵押告贷合同等三份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差别意被告对债权债务停止归纳综合转移时,被告该若何承担责任停止相关约定。原告如在本案了案后,按照本案判决书的指引,另案主张被告承担返还财富、补偿丧失等违约责任,最末能得到法院如何的撑持,不得而知。
从商铺的价值阐发,2003年8万余元的市场交易价,在2021年的今天,价值或许在200万元摆布甚或更高。败诉的膏火交确实实有点高。若是当初拟定《协议书》时,委托专业律师把关,设置得当而周全的庇护己方利益的条目,即使最末不克不及获得商铺的产权,原告在发作纠纷时仍可使利益得到更大保障。
回头再思量,原告若是未对本案所涉及的法令关系的性量做出错误判断,进而提出得当的诉讼恳求,其丧失能否可降到更低而不至于一败涂地呢?
(申明:基于篇幅考虑,对法院判决书内容有删减,但不影响对次要案情与裁判理由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