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院系统是如许苍生欺辱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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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长回绝接谈,错案勇敢不改,那就是辽宁法院系统今天的现状。

  再审申请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墨海涛 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 汉族 沈阳市食物公司 职工 德律风17050153479,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木樨街203-1号42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沈阳市食物公司(保留主体资格,处置企业内部事务。)法人:王延军,职务:总司理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川街71号 德律风:024-86874091 集团法务024-8679060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富睿食物有限公司 (原沈阳市食物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处事处前谟村 法人:骆勇 总司理 德律风同上

  申请再审人墨海涛与沈阳市食物公司和沈阳富睿食物有限公司(原沈阳市食物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等二被告,因劳动关系存续与否发作争议不平(2022)辽01民末1144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二、1、撤销(2022)辽01民末1144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异地再审(北京,上海)。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我在负责人的沈阳市食物公司苏家屯区食物分公司工做,是沈阳市食物公司的招工手续。工做证和工资表都是沈阳市食物公司的名称。沈阳市食物公司工资发放卡(工资付出凭证或者笔录)就是更好的证明。分公司1992年变动为法人“沈阳市肉联三分厂”,1994年变动为“沈阳市苏家屯食物公司”,2021年变动为现名“沈阳富睿食物有限公司”。因为分公司变动为法人后,分公司没有与我签定过劳动合同;所以,当事人仍然是沈阳市食物公司的职工。当事人依法依规主张与沈阳市食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契合法令律例规定的情形。

  沈阳市食物公司成立于1980年之前,其时从属于沈阳市畜牧副食局,是事业单元。1988年3月20日变动为企业单元。沈阳市食物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1980年1月24日成立之初的沈阳市食物公司主审单元公章就是更好的证明。

  法院认定1988年5月26日前与“沈阳市苏家屯区食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是在工商局查不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食物公司”工商注册的存在。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单元,不是我告状的两个被告之一。法院认定的来源是(2016)辽0111民初2067号法院判决书。该证据认定“原告1982年至苏家屯区食物公司工做”。本案中,我供给的证据是四份沈阳市食物公司工资发放卡(即工资付出凭证或者笔录),被法院无视。根据“劳动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认定两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付出凭证或者笔录···”的规定,我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1982年至苏家屯区食物分公司工做”的认定。根据“法释[2019]19号《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六)已为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劳的裁判所确认的根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确认单元供给的证据2016)辽0111民初2067号法院判决书的无效证据;所以该判决中认定无效不成用。

  2014年10月14日前,不存在劳动争议。假设有争议,请单元拿出有效原件书面证据给与证明。单元都没有原件书面证据,我也不成能在没有原件证据的前提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因为我是苍生,没有超越法令规定权限的才能。

  至于单元所谓的开除,法院认定诉讼时效,次要证据是法院伪造的“墨海涛自认1988年6月9日向其母亲宣读了其被开除厂籍的决定”,没有原件书面证据。本人实在的原话是‘母亲传闻我被开除了厂籍’,不是听单元的指导告知,也不是母亲听人宣读。问题是宣读不是法令规定的书面通知体例,以此认定诉讼时效期间,违背书面通知,容许当事人申述的法令规定。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阐明(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元做出的开除、除名、解雇、去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酬劳、计算劳动者工做年限等决定而发作的劳动争议,用人单元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请单元出示有效的原件书面证据,用以证明单元的开除实在有效。单元应该供给书面证据,开除手续,通知的准确时间(含年月日时及地点);还有至少应该有指导出庭做证,证明当面通知了当事人。那些都没有,法院的认定超出诉讼时效,违背法令规定的根底证据撑持。我供给的最早原件证据是“2014年10月14日‘沈苏食信字第25号’”单元介绍信,陆续的证据时间均在该证据之后。因为,法院所谓的诉讼时效认定,是成立在没有任何有效根底证据做出的认定;所以,法院认定超出诉讼时效,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由此,恳求法院,根据“法释[2019]19号《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掌握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交,看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倒霉于掌握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做出实事求是契合法令律例规定的认定,撑持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恳求。

  如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申请异地再审或间接改判。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墨海涛

  2023年02月04日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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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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