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办理法子》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注销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他项权力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布《房屋他项权证》。
起首,依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次,做抵押。
最初,才是获得他项权证。
根据一般流程的话,不外户是不克不及打点他项权证的。
就算是办,也是通过一系列假合同以现有房主的名义去打点(假设他没有办过抵押,没有贷款)
到时候的成果就是,首付给了房主,贷款放下来也给了房主,房产证仍是房主的名义。
现实上可能愈加复杂,因为若是你那么操做,必定是要阴阳合同的,而法令效力是以存案合同为准的,也就是你们暗里签的阴合同不会去存案,效力不克不及匹敌存案合同。
产生纠纷极其费事,若是房主不地道,你就是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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