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是用人单元的法定义务。但理论中,经常有公司要求员工签一个《许诺书》,让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情况稍好一点的,每月或者去职的时候,会把公司应该缴纳的公积金返给员工小我。情况欠好的,放弃就是放弃,不再给员工任何抵偿。
碰到那种情况,员工能反悔吗?谜底是必定的。严酷来说,那不叫反悔,因为违法的约定无效,违法的许诺原来就无效,底子不存在不诚信的问题。
因而,就算是签了如许的许诺书或者协议,员工仍然能够到本地住房公积金部分赞扬,要求公司给本身补缴住房公积金。若是公司拿出那份协议,也不会得到承认,因为协议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单元应当定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过期缴存或者少缴”,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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