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除诉讼费外,为查明案件事实,针对一些专门问题,常常产生必然的判定费、评估费。判定费、评估费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元,该费用应当由举证方承担仍是败诉方承担?现有规定中,次要有两种概念,即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该笔费用;另一种是把判定费、评估费认定为诉讼费,由案件的败诉方承担。
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法子》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判定、通知布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作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当事人间接付出给有关机关或者单元,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该条规定确定了判定费、评估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即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响应的判定费、评估费。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关于丧失确实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那关于伤残品级的司法判定,或者物品丧失金额的评估,均应当由原告承担。
但是,在一个案件中,判定费、评估费可能会产生一次、两次,或者更多,若只按照该法子,而不详细考虑案件现实情况,全数由举证方承担会明显加重举证方的诉讼成本,若原告胜诉,费用金额可能会超出诉请金额,有违公允公平。
二、由败诉方承担 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法子》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将判定费认定为“其他诉讼费用”,判定费是指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应当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前期由一方当事人缴纳的费用应当属于预交,最末由败诉的乙方承担该笔费用。
一个案件中,原告承担丧失情况的举证责任,自行委托判定、评估,产生了一次判定费、评估费,而被告对原告委托判定、评估的成果不承认,申请从头判定或评估,而从头判定的成果又与原告自行委托的差距较大,此时若要求从头判定或评估的费用全数由被告承担,则容易滋长自行委托判定机构强调丧失成果的情形,其实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且被告因原告自行委托判定扩大丧失,而额外付出一笔判定费、诉讼费,对其其实不公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诉讼费判定费固然大部门情况下较于涉案标的丧失较少,一般不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但是为了实现公允公平,在有从头判定或评估的情况下,若重鉴或重评成果远低于原判定或原评估,那关于差额部门的评估费,应当由举证原判定或原评估定见的当事人承担,如许才有利于实现公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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