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问题我来答复。
先分享一个案例:
小赵在某银行网点担任储蓄柜员。一天,小赵在打点李蜜斯的存款营业时,发现此中一张100元人民币纸币疑似假币。小赵在向李蜜斯申明情况之后,叫来营业网点主管和另一名柜员,配合对该纸币停止辨别。经频频验看,她们认定该100元纸币为假币,于是当客户面加盖“假币”印章,并开具《假币收缴凭证》。李蜜斯情感冲动,回绝供给小我证件信息,并回绝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小赵向李蜜斯解释相关法令律例,并告知异议处置体例,但李蜜斯仍不共同假币收缴工做,并强烈要求退回该100元假币。
此时,小赵应该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将要素不完好的假币收缴凭证(贫乏持币人身份证号码、持币人签名)的第二联交给李蜜斯,第一联留存。持有人回绝签字,收缴人能够在收缴凭证上说明。
在处置过程中,如客户心存疑虑,要求柜员将那张钱再给回本身好都雅看。小赵应该隔着柜台窗口,将该假币不契合实币防伪特征的处所逐个指给李蜜斯看,并告诉她如有异议可申请判定。
相关根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辨别及假币收缴、判定办理法子法子》,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营业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克不及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公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数、冠字号、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元向被收缴人出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一标准造做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元营业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实伪判断有异议,能够向判定单元申请判定。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施行,监控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陈述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收机构和公安机关:
1.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以上和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收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2.操纵新的造假手段造造假币的;
3.获得造造、销售、运输、持有或者利用假币线索的;
4.被收缴人不共同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