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里的“假”案例:离了婚的儿媳实的不克不及与公公成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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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i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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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几天,一段名为《离了婚的儿媳能与公公成婚吗?》的小视频,在网上传播,刷爆了伴侣圈。视频内容是一位律师或者记者容貌的须眉,在镜头前讲述一路“离了婚的儿媳与公公打点成婚证未得到法院撑持”的案件。

//禁绝离了婚的儿媳与公公成婚注销的案例视频广为传播//

甲乙两小我是夫妻,到民政局打点了离婚手续,领到了蓝本,离婚了。第二天,一个女子领着一个须眉来打点成婚手续。给她打点成婚手续的民政局那小我,正好是今天打点离婚手续的阿谁人。那小我很八卦,就问,哎呀,看你很眼熟呀。女的说,我今天刚到那办过离婚手续,我今天又来办成婚手续。民政局的一看那个男的,也眼熟啊,就问男的是谁?女的说,那是今天和我离婚的我老公的他父亲。

民政局那人一听,吓一跳,你太有才能了啊,一夜之间把老公公酿成了老公。然后,民政局就说那个你俩成婚不适宜吧。然后,阿谁女的就说,我们十分适宜,并且我把婚姻法那个规定给你带来了,我给你读一段?制止成婚前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是啊;第二个有流行症,我啥也没有,我们还安康的很,我们自在爱情。你赶紧给我办。民政局那小我没学过法令,就觉得不适宜,就不办。

然后呢,以民政局不做为为由告状到法院。那法院的法官比力专业,他在判决傍边就写道,不该当给二人打点成婚手续,原因就在于,固然婚姻法那个规则有明白的规定,你们契合成婚前提,但是,婚姻法它属于哪个法,婚姻法属于哪个部分法?属于民法,因而,同样要受民法根本原则的造约,而民律例定,民事行为不得违犯公序良俗,所以你们两小我固然契合婚姻律例则所规定的前提,但是你们两小我的成婚会招致公序良俗遭到极大的冲击。为什么会遭到极大冲击呢?因为甲乙那两小我呢,他们还有个小孩,三岁的孩子丙。那么法官在论证傍边就说你们两小我成婚会招致家庭关系处于紊乱之中,此中最为乱的就是丙三岁的小孩,他无法面临三个成年人,不晓得该怎么称号了,今天还叫妈妈呢,今天和爷爷睡了,那就改叫奶奶也不适宜;今天还叫爸爸,今天改叫大哥,也不适宜。乱了套了。所以法官就说,你们固然契合婚姻法,但是不契合民法的公序良俗,所以不具备成婚前提。

//那个案例在法令上能否站住脚?//

从视频所讲的案例上看,女的告状到法院,是以民政局不予注销的行政案件来立案的,而法官则是以民法上的“公序良俗”来说理的,那能否是适用法令错误?

今天,还实有媒体报导了一路小叔子娶嫂子后又娶妹妹、亲家公娶了亲家母的案例,可惜不是法官以公序良俗来断定的,并且前期在民政部分也顺利完成了注销成婚。

广州日报今天报导,9月19日,丽水莲都区公循分局岩泉派出所接到市区城中村革新岩泉批示部报案称,在城中村革新过程中,冷水村飞机场角村村民石某宝、石某琴等十余人存在操纵虚假离婚、成婚停止户口迁徙,不法占有拆迁抵偿利益的嫌疑。

那户人家11名成员,半个月内频繁成婚离婚,半个月内成婚、离婚达23次,而他们之间关系说起来都是亲戚,小叔子和嫂子成婚离婚,又和嫂子的妹妹成婚离婚,以至还有和亲家母成婚又离婚……

批示部已经存眷到那户人家成婚频次太高,但成婚离婚手续又是合法的。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当即动手查询拜访:

石某琴2011年与原夫潘某勇离婚,本年3月6日,潘某勇通过与石某琴的“复婚”,仅仅6天之后,那对夫妻再次选择离婚。也就在那之后,足以让人瞠目结舌的“好戏”上演了……

3月20日,潘某勇与本身的嫂子汤某香成婚,6天后离婚;4月3日,他再次与汤某香的妹妹汤某保持婚……

石某琴的戏也有后续,她2011年与张某满二婚,2013年离婚,随后于本年3月20日与汤某满(汤某连原配丈夫)三婚……

不只如斯,潘某勇的父亲潘某田也先后屡次离婚、成婚,3月11日,他以至与亲家母刘某娇在民政部分停止告终婚注销。

就如许,在本年3月份短短15天时间内,那一各人子彼此间关系为表兄妹、亲兄弟等的11名成员,先后成婚、离婚高达23次。

本来做为晚辈的潘某田(潘某勇父亲)更是在一周之内在民政部分注销了3次。

按照报导,目前,11名立功嫌疑人先后被采纳强迫办法,此中石某宝、潘某田、潘某勇等4人被刑事拘留,石某琴、孙某英、刘某成等7人取保候审。

//曾经的司法解释其实不制止此类婚姻//

更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成婚问题的复函》(1953年7月14日)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陈述及江西省今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成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定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关于那些人之间虽无制止成婚的明文规定,为了赐顾帮衬群寡影响,以及避免群寡思惟欠亨,因而引起不测事务的发作,更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成婚;但如两边立场异常坚定,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作不测,本地政府也可推敲详细情况恰当处置(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关于那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按照现实情况当场加以详细处置。出格是要赐顾帮衬群寡的影响,一般不需做同一规定。

2012年9月29日施行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废行1979岁尾以前发布的部门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量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将前述《更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成婚问题的复函》废行。

70年前的司法解释对“公公与媳妇”成婚上尚采纳了劝戒容忍立场,70年后愈加开通的今天,还有什么理由对此加以制止那?言之凿凿的教学视频未必就是准确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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