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一个消费者在12366网站上的发问:
在一家饭馆吃饭,要求开发票,第一次说发票用完了,以后补开。第二次我再次要求开发票成果店家要我供给“发票名称”和“税号”。我向她暗示那种小我消费开发票不需要税号后,店家仍然对峙说必需要。请问店家的行为能否违法?涉及的税法常识有哪些?
李志远概念:
起首,商家应该向客户供给发票。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法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商品、供给办事以及处置其他运营活动的单元和小我,对外发作运营营业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标的目的收款方开具发票。
其次,天然人客户能够不供给税号。
国度税务总局 在2019年7月6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2号建议的回答中提到,购置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通俗发票时,应向销售方供给纳税人识别名或同一社会信誉代码。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通俗发票时,应在“购置方纳税人识别名”栏填写购置方的纳税人识别名或同一社会信誉代码。但是关于购置方为非企业性单元的,没有强迫要求。
比力而言,购置方为非企业性单元的,因为其一般不处置消费运营活动,其获得的增值税通俗发票对税收平安的影响较小,所以在轨制设想上未要求填写购置方的纳税人识别名或同一社会信誉代码。
总之,发票上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按照现实情况填写。购置方只需供给上述信息,不需要供给任何证件或其他证明质料。
第三,天然人的税号一般为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人纳税人识别名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8年第59号)的规定,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此中国公民身份号码做为纳税人识别名;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付与其纳税人识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