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回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同时《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陆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由于现在国家对于此灰色地带没有相关政策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所以现在有关产权到期的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应该如何办理。理论上讲,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但由于数额没有规定,所以目前实践中很难确认出让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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