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灵活车辆、铁路机车、灵活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东西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四周生活情况的声音。
2、制止造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越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3、在城市市区范畴内行使的灵活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需契合国度规定的要求。灵活车辆必需加强维修和调养,连结手艺性能优良,防治情况噪声污染。
4、灵活车辆在城市市区范畴内行驶,灵活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飞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需根据规定利用声响安装。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灵活车辆安拆、利用警报器,必需契合国务院的规定;在施行非告急使命时,制止利用警报器。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