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灵活车辆、铁路机车、灵活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东西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四周生活情况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制止造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越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畴内行使的灵活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需契合国度规定的要求。
灵活车辆必需加强维修和调养,连结手艺性能优良,防治情况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灵活车辆在城市市区范畴内行驶,灵活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飞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需根据规定利用声响安装。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灵活车辆安拆、利用警报器,必需契合国务院公安部分的规定;在施行非告急使命时,制止利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能够按照当地城市市区区域声情况庇护的需要,规定制止灵活车辆行驶和制止其利用声响安装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通知布告。
第三十六条建立颠末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形成情况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风或者采纳其他有效的控造情况噪声污染的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立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立单元应当根据国度规定间隔必然间隔,并采纳减轻、制止交通噪声影响的办法。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船埠、航空港等地批示功课时利用播送喇叭的,应当控造音量,减轻噪声对四周生活情况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形成情况噪声污染的,本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造定减轻情况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采纳有效办法,减轻情况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除起飞、下降或者依律例定的情况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下降的净空四周规定限造建立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立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立单元应当采纳减轻、制止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办法。民航部分应当采纳有效办法,减轻情况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