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四周生活情况的声音。
2、在城市市区范畴内向四周生活情况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契合国度规定的建筑施工厂界情况噪声排放尺度。
3、在城市市区范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利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情况噪声污染的,施工单元必需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情况庇护行政主管部分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厂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情况噪声值以及所采纳的情况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情况。
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制止夜间停止产生情况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功课,但抢修、抢险功课和因消费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需持续功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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