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 以旧换新 补助政策,自2009年6月1日至 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 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在试点期间,只要试 点省(市)注册注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本地 户口,在规按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置新家电的单元和个 人,在购置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助。2010年6月1日 起,连系各地域旧家电拆解处置才能等前提,家电以旧换 新施行范畴扩大到全国,各地农人都能够享受家电以旧换 新补助政策。小我购置新家电补助数量不超越5台,单元 购置新家电补助总量不超越50台。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 施行截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12月31日。农人已享受 家电下乡 补助政策的新家电不得反复享受 以旧换新 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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