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物补助数量不得超越1台(件)。根据产物最末销售价格的13%赐与补助。
销售网点应在农人购置下乡产物后三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办理系统。在规按时间内,农人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务部分申报补助。乡级财务部分初核后,报县财务部分,县财务部分审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间接拨付到农人储蓄账户上。
持购置产物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罗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办理部分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原件、补助类家电产物公用标识卡、购置人储蓄存折以及办理部分需要的其他质料。
增城新塘有家电下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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