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终结和执行终结有什么不同?

2天前 (09-22 18:21)阅读1回复0
wsygfsj
wsygfsj
  • 管理员
  • 注册排名5
  • 经验值26445
  • 级别管理员
  • 主题5289
  • 回复0
楼主

  法院的末结本次施行法式的裁定书,次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施行期限内(6个月)采纳各类施行办法,都不无法将本案施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了案处置。

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施行人无财富可供施行而招致案件短期施行不克不及而形成的。关于那类的案件,一般要申请恢复施行,需要申请施行人供给被施行人可供施行的财富线索才气恢复。

上面所说的被施行人写出包管,并非法院末结本次施行法式的底子原因,底子原因仍是在于你和法院都没有找到被施行人可供施行的财富,而使案件在法定6个月施行期内无法完全施行完毕形成的。

施行法式的末行和施行末行是两个差别的概念,那里的施行法式末结现实上是法令上的施行中行,呈现那个名词的原因,次要是因为法院为了制止未了案数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个法子。

  施行法式的末结不等于案件的本色性末结,施行法式末结能够在被施行人有财富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施行。 施行末结的案件是指被施行人根据判决书的内容,或者两边达成的施行息争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

0
回帖

执行程序终结和执行终结有什么不同? 期待您的回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