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车祸受伤,本人不负次要责任的,算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上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道路,遭受交通变乱危险,经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次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做时间和工做场合内,因工做原因遭到变乱危险的;
(二)工做时间前后在工做场合内,处置与工做有关的筹办性或者收尾性工做遭到变乱危险的;
(三)在工做时间和工做场合内,因履行工做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危险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做原因遭到危险或者发作变乱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变乱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变乱危险的;
(七)法令、行政律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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