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克不及.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做时间和工做场合内,因工做原因遭到变乱危险的;
(二)工做时间前后在工做场合内,处置与工做有关的筹办性或者收尾性工做遭到变乱危险的;
(三)在工做时间和工做场合内,因履行工做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危险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做原因遭到危险或者发作变乱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灵活车变乱危险的;
(七)法令、行政律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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