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施行的犯人,必需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白可能行凶、暴乱、脱逃、他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能够利用械具。在告急情况下,能够先行利用,然后陈述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况消弭后,应当予以解除。
只如果被法院批准拘捕的就能够上脚镣了
分为两种情况:
1、法令、律例规定的重刑犯,如死刑等等如斯
2、违背监管规定的严管犯,如看押在严管监的被监管人员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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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施行的犯人,必需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白可能行凶、暴乱、脱逃、他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能够利用械具。在告急情况下,能够先行利用,然后陈述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况消弭后,应当予以解除。
只如果被法院批准拘捕的就能够上脚镣了
分为两种情况:
1、法令、律例规定的重刑犯,如死刑等等如斯
2、违背监管规定的严管犯,如看押在严管监的被监管人员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