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立功分子,在施行必然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承受教育和革新,确有悔改表示,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前提地将其予以提早释放的轨制。被假释的立功分子,在假释查验期间再犯新功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施行轨制,准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颠末必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示、没有需要持续关押革新的功犯放到社会长进行革新,能够有效地鼓舞立功分子从命教育和革新,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1)对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强奸、掳掠、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量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立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立功分子,不得假释:
(2)对施行了杀人、爆炸、掳掠、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立功,而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立功人,不得假释。
“暴力性立功”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立功外,还包罗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立功,如危险、武拆兵变、武拆暴动、劫持航空器等功。
(3)关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立功人,即便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令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酷的司法法式,非经法定法式不得假释。
按照刑法第82条规定,关于立功人假释的,由施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构成合议庭停止审理,对契合假释前提的,裁定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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