弛刑,是指关于被判处管束、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立功人,在刑罚施行期间,若是认实遵守监规,承受教育革新,确有悔改表示,或者有犯罪表示的,恰当减轻原判刑罚的轨制。
前提前提:只能对被判处管束、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立功人弛刑。
(1)关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固然本色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弛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施行的,在死刑缓期施行期间,若是没有有意立功,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是确有严重犯罪表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有意立功,查证失实的,由更高人民法院核准,施行死刑。”
(2)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弛刑。
例如,在死刑缓期施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褫夺政治权力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那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弛刑在适用对象、适用前提、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3)被宣告缓刑的立功人,若是在缓刑查验期内确有凸起悔改或犯罪表示的,能够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弛刑,同时响应的缩短其缓刑查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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