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查察院批准拘捕然后再审查告状。按照《公安机关打点刑事案件法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立功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立功嫌疑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栖身等办法,尚不敷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需要的,应即提请批准拘捕。
在司法理论中,因为有查核目标的压力,公安机关的部门干警认为在查实有立功事实存在,而且有初步证据证明该立功事实是被认定的立功嫌疑人所为时,就能够向查察机关提请批准拘捕。所以,对发现功犯在服刑期间有漏功或新功的情况下,有的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提请人民查察院批准拘捕。
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拘捕构成三要件的规定,此类功犯已经被羁押在把守场合之内,已无社会危害性可言,即便有证据证明有立功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仍只能做出不批准拘捕的决定。
其二是侦查完毕后移送查察机关间接审查告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功犯在监狱内立功的侦查由监狱停止侦查,监狱打点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即功犯在服刑期间又立功的,应当由监狱停止侦查,侦查末结后,由监狱写出告状定见书,连同案件质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查察院处置。若是功犯在监狱之外服刑的,应由公安机关停止侦查,并在侦查末结后,写出告状定见书,连同案件质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查察院处置。
关于漏功和新功,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和刑法关于数功并罚的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比力以上两种处置体例,关于已经在监狱服刑的功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功时,笔者附和侦查完毕间接移送人民查察院审查告状的概念。起首,根据刑事司法理论术语的通解,批准拘捕对应的行为术语是提请,审查告状对应的行为术语是移送,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由施行机关移送人民查察院处置”中的“处置”应理解为“审查告状”较为合理。
其次,公安机关笼统将上述案件提请批准拘捕缺乏法令根据,若是功犯已经被依法羁押,也不存在阻碍或有害侦查顺利停止的情况,那提请批准拘捕的合理性若何表现?再次,将此类案件侦查末结后间接移送审查告状,不只能削减查察机关审查批捕案件的工做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本并能有效进步司法效率,同时还能遏造公安机关以保障侦查停止为由将功犯由服刑场合提押光临时羁押场合,有利于保障功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