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税和附加是什么意思?
(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规定:
第2、(2)、3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及附加”科目,计算消费税、城市保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附加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利润表中的“营业税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及附加”项目。第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因本规定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调整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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