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准则?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1纳税年度的收进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进额减除费用5 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进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1纳税年度的收进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缺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进不超过4千元的,减除费用8百元;4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2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进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进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进减除百分之2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进额。稿酬所得的收进额减按百分之7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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