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弥补列举式立法的不周延性,同时,也可以赋予法官根据形势变迁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得刑事法网更趋于严密,但是,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进步,也给执法、守法、司法带来了困难,也易于导致纠纷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度。为此,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兜底性条款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通过种种手段包括司法解释限制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便于司法操作,在一定程度也可以避免社会变迁而法律无据难以追究局面的产生,但是,由于不注意兜底性条款适用的科学性,使得兜底性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刑法保障人权机制无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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