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结果归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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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结果归属原则?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间一种客观引起与被引起联系。

如何确定具体行为与具体结果是否属于同一犯罪,取决于(广义的)因果关系判断,具体内容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一)其中(狭义的)因果关系:基于存在论的事实判断

刑法结果归属原则?

(二)结果归属:基于刑法目的的规范判断

(三)原因:作为原因的行为是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内容:

1.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甚至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就不是实行行为,因而不可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2.如果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因而可以直接否认因果关系

(四)结果

1.作为结果的内容是指具体的、特定样态、特定规模、特定发生时间与地点的法益侵害结果(具体结果观),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抽象结果观)

2.因果关系总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脱离具体的客观条件来认定因果关系

(五)特征

1.刑法上、哲学上因果关系共性

(1)客观性

①因果关系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影响

②因果关系只表明行为人对该结果承刑责客观性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2)顺序性

(3)相对性

(4)规律性

(5)复杂性

①一果多因:某个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如诸葛亮辱骂受害人王朗,不料王朗患有心脏病因受辱骂引发心脏病死亡

②一因多果:如甲将他人打死,受害人母亲因为痛失亲子而自杀

③多因一果

④多因多果

2.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内容特定性

(六)事实因果关系判断

1.思路

(1)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就应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2.学说介绍

3.判断标准:事实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无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4.内容

(1)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如果采取合法则的条件说,或者采取具体结果观的条件说,都可以得出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举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药。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按照合法则的条件说和具体结果观的条件说:

①乙的钻孔行为致使丙渴死,即乙的行为合法则地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乙的行为就不会有丙渴死的结果”,故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甲投放毒药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丙被毒死的证据),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例如,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着汽车,右侧的乙朝着相同的方向骑着自行车。按规则,汽车与行人应当保持1.5米的距离,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而乙则由于饮酒醉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通说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两个行为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无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

对此,应当肯定两个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举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

甲、乙无共谋,同时向丙开枪,均击中了丙的心脏,致使丙死亡。

①条件说(否定说)认为,没有甲的行为丙会死,没有乙的行为丙也会死亡,故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没有因果关系。

②合法则的条件说认为,甲、乙的行为合法则地竞合在一起导致了西被毒死或者丙心脏被击中而死亡,故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5)重叠的因果关系

①两个以上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②两个以上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可谓多因一果的情形

(6)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在医学上、药理学上得不到科学证明,但根据大量的统计、观察,能说明该因子对产生疾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时,就可能肯定其因果关系。

例如,某企业在一段时间排放污水。

开始排放后,附近居民开始患某种疾病;

排放量越大,患疾病的人越多或者越严重。

只要排放污水与居民患病之间的关系,与流行病学、生物学等科学法则不相矛盾,就可以认定排放污水的行为与居民患病之间具有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7)因果关系的回溯禁止

例如,甲给丙注射了一剂毒药,在毒药刚开始发作时,乙对丙实施暴力,丙由于中毒而无力逃避乙的暴力,因而死亡。

通说认为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

①已经存在某个条件原本可能阻止结果发生,但行为人消除这种条件,导致结果发生

②显然,中断救助性因果流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七)结果归属的判断

1.一般原则

(1)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

①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②危险没有现实化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在因果联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的范围等,判断结果是否能够归属于行为。

具体判断思路如下:

a.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这需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

(a)如果介入因素必然出现或者出现的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具有通常性,应该肯定结果归属;

(b)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甚至与前行为无关,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具有异常性。

b.判断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否定结果归属,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该异常介入因素是否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

(a)如果异常介入因素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则否定结果归属,应将结果归属于介入因素;

(b)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结果发生的时间,则应肯定结果归属。

③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指向结果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a.只有发生了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行为与结果,才可能将其中的结果归属于行为

b.在判断特定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时

(a)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b)在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禁止内容时,排除结果归属

例如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允许的交通危险,该危险现实化为特定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违章行为与特定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换言之,不能因为行为人存在违章行为、客观上存在交通事故就肯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只有发生了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行为与结果,才可能将其中的结果归属于行为。

(1)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

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只有对象同一,才能认定诈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则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而不成立诈骗罪既遂。

③如果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第三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虽然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取得财物,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2)敲诈勒索罪。

①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只有对象同一,才能认定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则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③如果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之后处分财产给第三人的,虽然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取得财物,只能认追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3)抢劫罪。

①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方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才能认定抢劫手段行为与取财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强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抢劫罪既遂,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与其他犯罪并罚。

3.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4.在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禁止内容时,排除结果归属。

5.具体要求

(1)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①行为人的行为通常甚至必然导致被害人的介入行为,无论该介入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都要肯定行为人行为的结果归属

②虽然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具有异常性,并导致了结果:但在特定环境下,结合被害人的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时,应当肯定结果归属

③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具有异常性,但仍在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之内,应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④被害人的介入行为不适当,并造成了结果

a.但该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地位的行为人的指示实施的,应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b.如果行为人并不处于优势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而是被害人自我冒险导致结果发生的,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被害人自我答责,即自担风险)

⑤被害人的介入行为仅对结果的发生起了轻微作用的,应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⑥如果介入了被害人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不应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2)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①与前行为完全无关的第三者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不应将结果归属于前行为

②如果行为人行为

a.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他人的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伤者生命的,应将死亡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b.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医生或者他人的严重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应将死亡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③行为人实施行为后,第三者的介入行为通常甚至必然出现,并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④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时,如果第三者能够防止但没有防止危险,不应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⑤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的第三者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应将结果归属于二者

(3)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①故意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过失行为造成结果的,应将结果归属于前行为

②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故意、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应将结果归属于介入行为

③故意或者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介入的故意、过失行为不对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将结果归属于前行为

a.如果后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而且前行为通常不会引起后行为的,应将结果归属于后行为

b.如果前后都是过失行为,对结果的发生都起决定作用,应将结果归属于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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