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工作中警方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恰当的人身保护。案情回顾:2011年12月,余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夫 罗某阳长期在外打工,女儿与祖母余某金和大伯罗某衡共同生 活期间,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以女儿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 室为由,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起诉 的同时,余某某到某区妇联寻求帮助。法院在收案当日,办案 法官即向余某某及其女儿了解女孩第一次、最严重一次、最后 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起因、经过、结果,走访了女孩居住地的 居委会,了解女孩生活环境等情况,经综合评估认为女孩生活 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与父母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应 为女孩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为避免罗某某受到进一步 的侵害,2012年1月,在当地妇联的引导和帮助下,经与学校 协商,学校同意让余某某带走女儿并告知其祖母。在确保孩子 已经安全获得母亲照料的前提下,当地妇联支持余某某与女儿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月13日,区法院经审查作出人 身保护令,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 跟踪余某某及其女儿,保护令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大伯以及协助执行的当地派出所、居委会。
请派出所监督女孩的祖 母、大伯履行保护令的情况,救助、保护女孩的人身安全,搜 集、固定违反保护令的证据等;请居委会监督女孩祖母、大伯履行保护令的情况,及时制止违反行为,并报警或通知法院等。案件分析:做出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令,需要有相关配套条件支 持保护令的执行,如未成年人能够不受伤害地离开施暴家 庭,离开后有妥善的抚养安置措施等。
本案中,女孩母亲首先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妇联组织调查评估后又帮助协调学校 将孩子直接从学校接回母亲住处,避免了因争夺孩子造成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之后申请人身保护令,确保孩子脱离危 险,各工作环节有效衔接配合,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