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校长需要具有什么条件?
校长任职的资格主要包括:
1、必须具有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外国公民以及虽具有我国国籍但未在我国境内定居的人,不能担任我国学校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2、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据原国家教委1991年6月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具体包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诲方针、政策、法规。关怀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1定的组织治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
各具有中学1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
具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诲教学工作的经历。
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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