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书丧失,由当事人向原颁布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声明,颁布发表遗失的证书做废,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补发证书中的所有内容出格是证书的号码必需与原发证书一致,并在备注页内说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影响利用时,持证人能够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补发机构收回备查。换发的证书内容必需与原证书一致,并且也要在证书的备注页中说明换发原因及时间。换发和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发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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