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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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

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

学生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发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诲法》《义务教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1、学生的生存权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明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放弃 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藐视 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2、学生的受教诲权受教诲权是公民的1项基本权利。《教诲法》第9条第2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诲机会。”《教诲法》第5 章:“受教诲者在进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教诲法》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诲的义务。”《义务教诲法》第5 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诲的权利。”《义务教诲法》第2十9条:“教师在教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足够 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进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诲的未成年人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十8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诲的权利,并摘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诲。”3、学生的人身权1、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法》第8条:“禁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指责 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十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诲,摘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2、人格尊严权《义务教诲法》第2十9条第2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藐视 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十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侮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 十5 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依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4、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十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 十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十9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十5 条:“对于已满十4面岁不满十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6周岁不满十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般也不公开审理、”作为普通公民权利:(1)学生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名誉权3隐私权4肖像权5人格尊严权6人身自由权(2)学生受教诲权(3)发展权扩展资料:义务教诲的有关规定:第十1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进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诲;条件不具有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进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2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进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进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诲的条件。具体方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诲予以保障。 第十3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进学,扶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诲的困难,摘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进学。 第十4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诲的适龄儿童、少年。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练习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诲;自行实施义务教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生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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