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回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百9十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1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
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提防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缺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生活中有信用卡的人不少,因为逾期还款并银行催还的也不在少数。经常会听到银行说,再不还钱就等着坐牢吧。实际上达到什么条件,才会涉及刑事犯罪呢?
通俗地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称心两个条件:
1、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且超过3个月拒不还款,2者兼备,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素之1。
2、信用卡诈骗是公诉案件,银行起诉只能追究民事责任,法院不会主动判负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
1、恶意透支的法律定义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回还的,就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的两个限制条件
1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是超过3个月没有回还。
这里面就清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回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1定的期限没有回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标的具体表现
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回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回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躲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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