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上市规则》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规则。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上市规则》充分考虑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创新能力强、成长性突出的特点,在认真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主板特别是中小板监管实践,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荐机构责任、退市制度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从各项制度看,《上市规则》体现了以积极稳妥的制度创新提升市场效率、强化市场化约束、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原则和精神。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创业板市场保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市规则》对此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强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二是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合理确定需临时披露事项的触发指标值等,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针对性;三是针对创业企业技术创新活跃的特点,强调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技术变化风险的相关信息;四是针对上市首日暴炒问题,强化了上市首日信息披露。
《上市规则》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作了明确规定。
发挥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是创业板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上市规则》采取了延长持续督导期、强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责任等措施。
退市制度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市规则》通过设计更加市场化、较主板更严格的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引导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一是公司终止上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直接退市;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充分借鉴主板尤其是中小板的监管经验,构建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引入财务报告质量、净资产、市场指标等方面的退市标准;三是对于部分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加快退市进程,更好地防范对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的非理性炒作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创业板作为一个新市场,将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程度,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回答了记者提问。全文如下:
问:《上市规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怎样的?
答: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新市场。围绕这一基本定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的要求,以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不断提升市场效率、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在制定《上市规则》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全面强化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为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上市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充分揭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通过严格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机制,保持市场的整体素质。
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创新,注重提升市场效率。在借鉴主板市场各项成熟制度,尤其是中小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上市规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增强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
三是强调市场化约束,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制度设计方面,创业板更加重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为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问:创业板为什么要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主要有哪些措施和要求?
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纳入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范围,要求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实行有效监督。借鉴主板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的经验,《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问:创业板在退市制度方面有哪些特点?
答: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经营不够稳定,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对较高的风险,因而有必要通过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从而保持市场的总体质量。海外创业板市场实践也表明,创业板公司退市比例普遍高于主板市场。因此,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更加市场化,也较主板更为严格,以更好地实现优胜劣汰,引导投资者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具体来说,创业板与主板的退市制度相比,主要存在下列区别:
一是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充分借鉴主板和中小板的监管经验,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三是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将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
此外,在主板市场,为鼓励陷入危机或财务困难的公司尽快完成重组,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体现了对创业板市场重组行为从严规范的原则。
问:创业板较主板增加了哪些退市情形?
答:创业板市场通过实行严格退市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实现优胜劣汰。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充分借鉴主板和中小板的监管经验,创业板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较主板新增了以下退市情形:
一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投资者由于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难以进行投资决策。因此,为提高创业板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当上市公司出现此种情形,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二是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时,往往意味着公司资不抵债,财务状况极差,随时面临停业、倒闭或被清算的风险。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为促进创业板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改善财务状况,当上市公司出现此种情形,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三是创业板公司平均股本规模较小,可流通股份数量较少,部分公司股票可能会出现流动性问题。为了防范因股票流动性不足而产生的市场效率不高、流动性风险加大等问题,借鉴海外市场做法,当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改善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问:创业板在加快退市进程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将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加快退市进程,缩短退市时间,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是为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二是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问:《上市规则》在强化保荐机构职责方面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一是延长持续督导期。创业板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持续督导期相比主板有所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继续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二是强调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问:创业板在股份限售制度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股份限售制度设计时,创业板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问:创业板在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有效性方面有何特别要求?
答:针对创业企业平均规模较小、经营不够稳定的特点,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创业板公司经营与规范运作情况,创业板对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降低披露成本,具体包括:
一是为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年度业绩信息,避免业绩泄漏,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
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三是临时公告实行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四是为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并满足实时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摘要需要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则需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
五是根据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的特点,合理确定了需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包括一般交易和关联交易)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触发指标值。
六是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披露要求更加充分,只要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万元,就需进行公告。
问:针对新股上市首日暴炒与公司技术变化风险,创业板是否有特别的信息披露要求?
答: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可能面临更为突出的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风险。同时,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其所面临的技术风险也较为突出。对此,创业板提出了特别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强化了对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媒体可能出现与其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引起上市首日股价异常波动,影响投资者的正常决策。因此,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同时,在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下,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二是强调创业板公司应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主要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要求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 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同时,如果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问:创业板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创业板高度重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对规范公司运作和防范公司风险的重要作用,要求创业板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为此,《上市规则》特别强调了下列要求:
一是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约束,要求其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是强调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要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并根据创业板公司的规模特点,调整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触发指标值。
三是强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严格执行,以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以及重大信息未公开前,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四是强调内部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要求其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
五是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行为的规范,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监事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六是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求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是强调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要求其应督导创业板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