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探讨]关于吴厚刚在獐子岛股票发行中有关做法的思考(转载)
最近,我在网上看到了有关獐子岛问题的文章。这些文章介绍了近几年来吴厚刚在獐子岛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公司)改制上市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一些行为。主要反映了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吴厚刚不应该持有10%的股份。獐子岛渔业集团的前身本来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葱1958年到2001年这40多年来,从来就没有过吴厚刚的股份。可是在2002年股份制改革当中,中介机构告诉吴厚刚,“你至少应持有10%的股份,10%的股份可以获得一个董事的席位”(引自记者采访又转引自,《证券市场周刊》),于是吴厚刚就成了持股10%也就是848万股的大股东。他违反了国家《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的相关规定,即:“个人通过激励方式持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在试行办法出台前已经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该办法进行规范”(虽然獐子岛公司是集体企业,但是按国家规定,比照国有企业执行)。也就是说,即使通过激励方式,吴厚刚也只能持有1% 的獐子岛股份。按规定:虽然吴厚刚是在国家规定实施以前持有了10%的股份,但在实施办法出台后,他就应当立刻把自己手里的9%的獐子岛渔业的股份退还回去,自己只能留1%的股份。但结果是,吴厚刚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去做,他的848万股没有退掉1股。所以,吴厚刚不按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的相关规定去做,就是违法的。
第二,占有獐子岛渔业10%的股份已经违反国家规定,吴厚刚向长海县政府要求奖励其中的5%就更加没有道理。獐子岛渔业集团的成功上市,是獐子岛人民几十年的心血。是用一代又一代獐子岛人的辛苦劳动换来的。这不是哪个人的功劳,是集体的功劳。《中国企业家》的记者王琦说的好,这是个“集体下的金蛋”。要奖励也应该奖励给集体,但是吴厚刚提出要政府给予他个人奖励5%的股份。这5%的股份一上市,可就是几个亿呀!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哪一项法律条文规定对个人实施这种巨额奖励制度。如果说真的需要奖励的话,那也应当让獐子岛的全体老百姓去投票决定。在既无任何法律依据,又在大多数老百姓反对的情况下实施这项奖励措施,必然会出现“吴厚刚回到岛上都不敢在自己家过夜,都是到派出所睡觉” (摘自王琦《爱恨獐子岛》)的现象。
当然,这个奖励的决定是当地政府做的,可以说是集体决定的,也许会有人说。这是集体行为(或政府行为),不是吴厚刚的个人行为。是的,这种事情,往往会给人造成这么几种错觉:
其一、集体做出的决定,就不应该推翻;
其二、只要是集体做出的决定,就是错了也可以无任何人承担责任;
其三、即使这个决定是错的,因为是集体(或政府行为),总不能让政府认错吧?
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在我们国家,《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就是国家规范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每个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的法令和制度,也是各地方政府、各基层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循的法令和制度。国家法律高于一切。如果有与该法规相悖的地方,应坚决予以纠正。奖励他吴厚刚1%的道理都没有,奖励5%更是违反了《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的“个人通过激励方式持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的规定。所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纠正,否则就是违法。
第三,吴厚刚在对獐子岛公司上市的评估方法上,又违反了国家关于资产评估应以评估值为标准而不应以净资产值为标准。大家都知道,渔业资产的积累,跟其他行业不太一样。今年将种苗播下海底,3-4年后才有实际的价值发生。 在这3-4期间,基本不需要再有更大的投入,只要看护就可以。獐子岛的海产养殖都是在三到四年前投入的,那么在做资产评估时,就应当对此全面评估,认真考虑。渔业生产的这个规律就算中介公司不了解,吴厚刚作为从小在獐子岛长大的人,又在獐子岛镇和公司担任过领导职务,他是了解的,但是在2000年到2006年的6年上市准备和评估过程中,却没有体现出渔业生产的特殊规律。如果考虑渔业生产的特殊规律,考虑公司改制前企业和老百姓多年的投资和积累,考虑原有的资产和獐子岛40万亩水域的巨大水下蕴藏量,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估的话,吴厚刚买进獐子岛渔业的股份的时候,就不应该是每股1.26元,而应该是每股7.81 元。这样一来,吴厚刚就不应该只用1,075.26万元买进的10%的股份(即总共848万股),而应该是6,622.88万元。只此一项,国家和集体就损失了5千5百多万元。按当时的发行价25元一股的话,这个损失就是2亿多。
现在獐子岛的股票已经升到每股80多元,吴厚刚的848万股,如今已经升到了6.784个亿,转手就赚了60多倍。 如果他按照国家规定只持有1%的股票的话,应退还给的我们全体獐子岛人民的那9%的股票的市值就是6亿多,按照獐子岛现有15000人算,应该是人均4万多块钱。
第四,獐子岛公司占据了獐子岛周边的全部海域,对岛上的其他私营渔业公司的生产造成了影响,獐子岛渔业商业上的成功并没有给岛上的渔民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过去,我们獐子岛的渔业生产一直发展得很好,獐子岛人的生活水平也一直高于其他农村地区。可是在獐子岛渔业公司上市之后,《中国企业家》的记者王琦在獐子岛实地调查后却发现“从收入的角度来看,獐子岛渔业商业上的成功并没有给岛上的渔民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反而可能让某些渔民与‘发财致富’的距离变得更加遥远了。”…… “虽然獐子岛渔业有年薪138万元的鲍鱼技术总监,有年薪10万元的育苗技师,2700名獐子岛渔民进入獐子岛渔业后的收入,大多处于月薪2000元左右。由于海岛远离大陆,日用品、水果蔬菜都需要从大陆输入,价格相对较贵。2000元的工资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说不过是刚刚持平,如果有其他大项支出,往往就需要动用积蓄。”不仅如此,“人数在1000人左右的个体渔民群体,生产活动看起来并不顺利。事实上,连垂钓、赶海这些平时在海岛被视作家常户外活动的事情,在獐子岛渔业集团看海员的看管下,都不再那么容易。……獐子岛上稍有经济实力的私营渔业公司则对獐子岛渔业将周边海域全部占据的行为非常不满。” “2002年9月,獐子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原獐子岛镇长兼董事长吴厚刚定向增资848万股,吴拥有獐子岛10%的股份,其中5%为长海县政府奖励,另外5%由政府出面银行贷款购得。在集团上市之后,很多人的个人财富被资本市场放大,难免令一些岛民感到不平。‘吴厚刚回到岛上都不敢在自己家过夜,都是到派出所睡觉。’一位岛民一脸讥讽的表情。”(摘自王琦《爱恨獐子岛》)。
獐子岛附近的海域有那么丰富的物产,獐子岛的老百姓世世代代生活在这个地方,他们不但适应了这里的环境,也适应了这种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让獐子岛的老百姓为了獐子岛公司(也可以说是吴厚刚)的利益而离开他们世代居住的海岛既不讲道义,又违反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关心民生的重要精神。现在獐子岛公司渔业成了响当当的明星企业;獐子岛公司的股票又是深圳、上海股票市场的高价股;吴厚刚又在《2007中国股市富豪榜》排名第66名,其所持有的股票在2007年8月30日收盘价为78。78元时,个人财富价值已经超过6个多亿了。而獐子岛的老百姓呢?
獐子岛的普通老百姓们虽然辛勤劳动,但生活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和提高,问题出在那里呢?这才是我们每一个獐子岛人应该考虑的切身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