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2018年2月9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19年7月9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0年6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獐子岛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减营业成本
(二)虚减营业外支出
二、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增营业成本
(二)虚增营业外支出
(三)虚增资产减值损失
三、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关于 2017 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五、獐子岛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江文强律师表示,獐子岛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30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索赔者需提供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营业部盖章);
2、开户申请表原件(营业部盖章);
3、账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
上述材料经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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